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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
沪财税〔2014〕29号
2014-03-11

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
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
文号:沪财税[2014]29号

发文单位: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
发文日期:2014-03-11

状态:全文有效

各区县财政局、税务局,市财政监督局,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:

现将 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4〕1号) 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
上海市财政局

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
2014年3月1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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